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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学院实验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
    心理学院实验中心是为全院的教学、科研工作提供实验服务的共享开放平台。为了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,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,提高资产使用效率,并降低使用过程中的损坏率,特制定此条例。
 
一、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、审批和验收
    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的仪器设备,其购置、审批和验收程序需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“北京师范大学精密仪器管理细则”执行。
    学院对大型仪器设备实施统一管理,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其购置、审批、验收、运行、维护及报废事务。
二、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、使用及维护
    1.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制,实验中心主任承担大型仪器设备的需求调研、购置、使用、报废等管理职责,并负责聘任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。
    2、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:解决技术问题,维持仪器正常运转;定期组织开展仪器使用培训;组织、协调各项使用仪器的教学、科研、应用任务,充分使用仪器设备;不断开发新的功能,使仪器发挥最大效益。
    3.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的原则,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。为了更好地开展专管共用,仪器管理人员尽可能给用户提供方便,简化审批手续,提高服务质量。
    4.为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,学院所有大型仪器设备需使用“心理学院实验中心预约平台”进行网络预约使用并记录使用机时,详细记载每台仪器的使用、维护和维修记录。
    5.大型仪器设备不准改装使用;确有必要时,须经院、校主管部门审批。
    6.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,要及时组织尽快修复。对较大的事故,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事故报告,由管理人员(或会同科技处)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、查清责任,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科技处通报有关情况。
    7.经办理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,在海关监管期内,不能挪作它用或转移到非教学、科研单位。
 
三.大型仪器共享使用管理办法
    1.凡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须参加实验中心定期组织的相关培训,取得实验中心《心理学院实验中心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培训证书》后方有资格申请使用。使用时需严格遵守各仪器设备的操作规定,不得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或不按照操作流程使用仪器设备。
    2.使用者在每次开始使用仪器设备之前,需会同管理人员检查仪器设备全部硬件是否齐全,仪器设备状态是否正常,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院实验中心报告。
    3.使用者在使用仪器过程中发现仪器故障者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,以便及时处理。
    4.使用者不得擅自更改仪器原有的设置,随意安装删除程序。如确有需要可向管理人员提出,征得同意后,由管理人员酌情处理。
    5.凡因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依照《北京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》进行赔偿。
    6.实验室内所有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带出。如有特殊情况需经中心主任同意并办理借出手续方可借出,并应按时归还。每个外借周期不超过7天。
    7.违规情况及处理。出现以下违规情形1次,取消其实验技术中心所有仪器设备使用权限一个月(从违规当日起计),并需重新参加培训,合格后方可获得使用权限。多次违规或造成仪器重大损坏者,根据相关规定,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使用资格、校纪处分等处理结果。
    1)  私自拆装仪器设备。
    2)  没有预约擅自使用仪器设备或者未按预约情况使用仪器设备。
    3)  使用仪器后未按实际使用情况填写《仪器使用情况登记表》
    4)  借用仪器逾期不还,影响他人正常实验。
    5)  使用实验室后,仪器设备没有恢复原状,卫生环境状况恶劣。
 
四.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。若以上管理办法与学校和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,按学校和国家规定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