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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管理细则

为了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,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,特制定以下管理细则。
一、范围
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下列仪器:
1.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(含10万)的仪器设备。
2.总价值超过人民币10万(含10万)的成套仪器设备。
3.属于国家教委明确规定为精密、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。
    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如因质量差劣或由于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、性能降低的,经办理审批降档管理后,可不再属大型精密仪器管理范围。
二、管理、使用、维护
1.大型精密仪器要求配备有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。其职责是:
(1)解决技术问题,维持仪器正常运转。培训和指导上机人员,扩大使用范围;
(2)组织在仪器设备上的各项教学、科研、生产使用任务,不断开发新的功能,使仪器发挥最大效益;
(3)在设有专职操作人员的情况下,要承担服务性分析测试任务;
(4)制定仪器管理的规章制度,模范带头执行并督促检查;
(5)填报有关数据和报表,数字准确可靠。
(6)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,如有变动,要认真做好管理方面的交接工作。
2.对兼任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教、科人员,在该仪器上的工作量不应少于全年工作量的二分之一,为保证仪器设备开放运行,必要时应配备操作员。
3.仪器组应建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考核制度,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上机,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。未经考核的人员上机,应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,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仪器损坏、影响性能的肇事者,要酌情严肃处理。
4.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对仪器应进行定期校验和标定。仪器组要负责建立、保管大型仪器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(履历书、可行性论证报告)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对仪器应进行定期校验和标定。仪器组要负责建立、保管大型仪器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(履历书、可行性论证、合同、装箱单、说明书、手册、图纸等),资产处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。
5.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的原则,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。管好用好大型仪器是托管单位和人员的应尽责任。为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,必要时,学校有权调动仪器另行托管。
6.为了更好地开展专管共用,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尽可能给用户提供方便,简化审批手续,提高服务质量,热情培训有关操作人员,通过多种方式传授技巧,鼓励已通过上机考核的人员上机工作、承担值班及服务性测试。使用单位要加强计划性,严格遵守管理单位地合理的规章制度。
7.仪器组要设立使用记录和维护、维修记录,详细记载有关内容。
8.大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,确有必要时,须经院系所、校主管部门审批。
9.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,要及时组织尽快修复。对较大的事故,负责人(或当事人)要及时写出详细事故报告,由院系所主管(必要时由科技处)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、查清责任,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科技处通报有关情况。
10.经办理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,在海关监管期内,不能挪作它用或转移到非教学、科研单位。

 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科学技术处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0年9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