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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部实验室使用安全规则(暂行)

    为规范使用心理学部所属的实验室,确保实验室的正确、规范使用,杜绝实验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,特制订如下基本规则。本规定适用于心理学部所有实验室,请所有人员按照规定使用实验室:

(1)安全工作,人人有责。实验室管理员、实验指导教师、参加实验的学生,必须牢固树立“安全第一”的思想,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流程,方式任何安全事故发生。
(2)实验室内不准私拉电线,禁止使用一切电炉及电热器取暖、做饭。对实验设施的移动和调整需征得实验管理人员的批准同意。
(3)实验室内的一切电源、水源、火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,定期进行安全检查,发现隐患及时处理。
(4)实验室内存放的一切易燃、易爆物品,都要单独隔离,与火源、电源保持一定距离。
(5)不准在实验室内吸烟或动用明火,如需使用明火作业,应事先向保卫处申请,经批准并转移好易燃、易爆物品后,方可点火作业。
(6)实验室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。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显的、便于取用的位置,指定专人管理。
(8)实验室内不准举办一切与实验无关的活动,严禁在实验室内存放个人物品。
(9)实验结束后,应关闭所有使用的仪器设备,整理备份实验数据,切断电源、水源,将实验室打扫干净,关闭好实验室门、窗,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开。
(10)凡违反本守则规定者,工作人员有随时停止其使用的权利;
(11)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将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相应调整。